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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3-09-02 17:20

各相关企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近期对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文件请见附件。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2) 型式试验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3)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增加: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适用于A、B类企业),免于相关质量能力条款的检查(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修订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中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内容。
(4)增加条款: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证书
(1)认证标志

增加此章节。

(2)认证责任

(3)技术争议与申诉

二、 具体实施要求
(1)本次修订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换证;
(2) CQC于2023年8月1日起开始依据修订后的认证实施细则受理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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