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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3-06-14 1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作了进一步优化,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

(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

(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

(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见附件2。

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要求合并申请同系列产品(界定条件见附件3)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交同一系列产品型号命名规则和差异化声明,以及产品射频参数一致的承诺书。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同系列产品中的一个具体型号样品委托型号核准测试,测试合格的对该系列产品合并核发一张型号核准证,并在证书中标明同系列产品的型号命名规则,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信息。

上款可以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的同系列产品是指嵌入了无线局域网(含蓝牙)、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同系列产品。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承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设备

产品名录

 

一、信息技术类设备名录

序号

设备名称

1

计算机(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自助服务平台等)

2

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投影仪等)

3

打印机

4

绘图仪

5

扫描仪

6

复印机

 

 

二、家用电器类设备名录

序号

设备名称

1

制冷电器(如冰箱、冷饮机等)

2

清洁电器(如洗衣机、干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净水器、自动扫地机、自动锁等)

3

厨房电器(如电灶电磁灶、电烤箱、电饭锅、洗机、消毒柜、热水器、食物加工机、智能杯具等)

4

电暖电器(如电热毯、取暖电器等)

5

个人护理电器(如按摩器、电子秤、足疗机等)

6

声像电器(如电视机、音响、麦克风、数字照相机、数字摄像机等)

7

空调器(如空调、空气净化器、风扇等)

8

照明电器(如灯等)

9

家庭娱乐设备(如游戏机等)

10

智能音乐器械(如智能电子琴等

 

 



附件3

“同系列产品”的界定原则

    “同系列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原则:

一、产品使用用途、功能完全相同

二、产品的外观形状大致相同(如颜色变化、产品尺寸微小变化等外观改变不影响产品射频性能的);

三、嵌入该系列产品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已取得型号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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